| 资格条件 | 1. 法律主体资格:报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集团(或总公司)性质的报价人必须明确是集团(或总公司)自身作为报价人,还是集团(或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作为报价人(证明文件:须提供报价人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
2. 专项资质要求:报价人应列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中“工程咨询单位名录”且备案专业必须含有石油燃气或电力专业(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3. 同类业绩经验:报价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报价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为综合能源(含光伏或热力等)、燃气工程(含城镇燃气或沼气等)等项目编制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业绩1项。(证明文件:须提供报价人的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合同扫描件信息须清晰体现包括合同封面、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签署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
4. 信用状况审查:报价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的严重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单(证明文件:报价人须提供上述网站的查询截图文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最终以采购人在开价当日的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5. 保密承诺:承诺严格执行保密条款,完整移交全部成果知识产权,不得转包、分包本框架咨询业务。
6. 其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