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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丨2026-2028年度加臭剂(四氢噻吩)采购[0310-HYZB-货物-2026-0007]-变更文件-招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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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 17:29:40
来源: 发电 项目编号: 报名开始:
招采人: 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货物 报名截止:
代理机构: 潮州市泓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采形式: 专项 投标截止:
中标名单
公告原文

2026-2028年度加臭剂(四氢噻吩)采购项目质疑澄清文件

 

致各潜在投标人:

 

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招投标项目专用资料第二节评标方法修改表41.2.5.1 商务评分细则第1点体系认证:具有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5 分。具有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5 分。具有 ISO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5 分。质疑:上述管理体系认证多为产品生产厂家必备资质。对于投标代理商而言,若能够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合法有效的对应体系认证证书,应当予以认可并计入该项评分,当前条款未明确代理商可使用厂家证书参评,存在不合理限制。

回复:本项目该评分项考核投标人自身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能力,并非考核四氢噻吩产品生产工厂的生产管控能力。评分细则备注明确将“认证主体”列为核查要素,要求证书获证主体与投标人保持一致。厂家体系证书仅能证明生产厂家的管理水平,不能证明投标人(代理商)自身具备对应的管理体系运行能力,二者评价对象、评价目的完全不同。本项为商务加分项,并非投标资格门槛,代理商仍可正常参与投标,仅该项得分需提供自身作为认证主体且范围满足要求的体系证书,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贵单位提出可使用生产厂家体系证书参评的主张,招标文件无相关约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该评分条款不予修改。

2、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招投标项目专用资料第二节评标方法修改表41.2.5.1 商务评分细则第2点销售业绩:投标人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同类销售业绩。合同份数不超过10份,满分80分:1.单份销售合同金额在人民币400万元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份得8分;2.单份销售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0-400万元的,每提供一份得6分;3.单份销售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含)-200万元(不含)的,每提供一份得4分。4.单份销售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万以下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质疑:设置 400 万元及以上大额合同业绩要求,可以理解为对供应商大客户服务经验的考量,但规则限定最多计 10 份合同,且只有全部为 400 万元及以上合同方可获取本项满分。仅依靠中低金额同类业绩无论数量多少均无法拿到满分,该评审条件具有明显指向性,不利于充分竞争。建议取消 10 份合同数量上限,投标人提交的全部四氢噻吩同类有效业绩均应纳入评审计分范围。

回复: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四氢噻吩(燃气加臭剂),属于城镇燃气安全关键物料,采购方需要评估供应商承接大额批量供货、稳定保供、大客户履约交付、质量管控的实战能力。单份合同规模,客观反映供应商批量供货组织、仓储物流、应急保供、质量追溯的履约经验,评分因素与本项目采购标的特点、履约风险管控需求直接相关,并非脱离项目需求单纯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总价为698万元,同类业绩本应为600万元以上,但考虑采购货物的市场实际情况,故将同类业绩调整为400万元的标准线,将400万元以下的业绩也列入评审范围,且招标文件并未将400万元业绩设置为资格门槛,所有符合资格的投标人,无论大、中小供应商,均可以提交有效业绩参与计分;小额业绩同样设置了对应分值,中小规模业绩可以正常得分、参与竞争,业绩梯度计分、按单份合同金额设置不同分值,属于与项目履约能力匹配的合理评审因素,不存在排他性、指向性,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设置合同数量上限,是为了控制评审材料数量、提高评审效率,避免单纯依靠大量小额合同累计获得高分,该设置属于合理评审管控。质疑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该评分条款不予修改。

3、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招投标项目专用资料第二节评标方法修改表41.2.5.1 商务评分细则第3点履约评价,要求提供销售业绩对应的履约评价复印件(格式自拟),使用单位的履约评价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质疑:履约评价意在考核供应商实际服务水平,评价文件由项目终端使用部门进行评价,加盖使用单位部门公章即可证明评价真实性,同样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履约服务能力,应当予以采信计分,不应强制要求必须使用使用单位总公章。

回复:本项目要求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履约评价文件,主要是为了保证履约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可追溯性,避免因不同单位内部部门设置、印章管理权限及证明效力存在差异而影响评审结果。质疑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该评分条款不予修改。使用单位公章能够较为明确地体现评价主体的确认意见,有利于统一评审标准,减少评审过程中对证明材料有效性的争议。

4、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招投标项目专用资料第二节评标方法修改表41.2.6.1 技术评分细则第1点技术参数:针对四氢噻吩纯度、水分含 量、硫含量、不挥发物、色 度等核心指标,根据招标文 件第八章“二、技术要求” 中“2.2 质量指标(核心参 数)”的要求,每优于其中一 项参数的得 3 分,最高得 15 分。另提供检测机构有效期内CMA资质证明扫描件,资质能力附表须列明四氢噻吩/ 燃气加臭剂对应的检测标准,未提供不得分。

质疑:本项质量指标引用团体标准《天然气加臭剂‑四氢噻吩》(T/QGCML 3334‑2024),而燃气行业现行主要执行规范为《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2010)、《天然气用有机硫化合物加臭剂的要求和测试方法》(GB/T19206‑2020)、《石油产品 — 浊点测定法》(ISO3015:1997),国标、行业标准重点管控纯度、水分、色度、浊点四项指标,国标是所有标准的最终参考。招标文件选用团体标准作为评分依据,且标准并未涵括核心参数的所有项目,该评审条款公平性存疑,存在倾向性。

招标文件已认可 SGS 等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权威性。投标人若提交 SGS 等具备 CMA 资质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即能够证明产品指标水平;在此之外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检测机构 CMA 证书及能力附表列明对应检测标准,属于增设不必要评审门槛,条款具有针对性。

回复:GB/T19206-2020、CJJ/T148-2010 均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招标人在不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前提下,有权根据采购项目实际管控需求选用合法有效的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技术要求。团体标准 T/QGCML 3334—2024 为专门针对四氢噻吩加臭剂的专项团体标准,指标清单在招标文件中统一列明,适用于所有投标人,评审标尺一致,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并非本项目采购必须唯一采用的依据,招标人无需强制采用推荐性国标全部指标,本条款合法有效。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 CMA 证书仅代表机构取得资质,检测项目有效性以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为准;附表未列明的项目,机构不得出具具备 CMA 效力的检测结果。招标文件要求同步提供 CMA 证书及能力附表,是用于核验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项目在机构获批 CMA 能力范围内,属于核验检测报告合法有效性的配套资料,并非增设独立评审门槛。条款对所有投标人、所有 CMA 检测机构统一适用,招标文件列举 SGS、省级燃气检测中心仅为举例示范,并未限定检测机构范围,该要求平等适用于所有投标人及全部 CMA 检测机构,不存在针对性设置门槛的情形。

5、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招投标项目专用资料第二节评标方法修改表41.2.6.1 技术评分细则第2点检测能力:投标人自有实验室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及能力,可对本项目产品核心指标进行自检的;或投标人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如SGS、省级燃气检测中心等)进行检测,并签订长期检测合作协议的,得10分。委托无CMA资质的机构检测的,得5分。质疑:委托第三方检测,委托单据即可体现委托方、检测机构主体信息,足以证实委托检测事实。将签订长期检测合作协议作为获取高分的必要条件,属于不合理增设条件,该项评分规则的公平性存疑,存在倾向性。

回复:本项评审的核心评价对象,是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供货全过程、持续稳定的产品质量自检、检测保障能力,能够保障本项目各批次产品随货、按期检测,不会出现临时找机构、排期等待、检测资源无法保障履约的风险。四氢噻吩属于燃气加臭剂,是城镇燃气安全管控关键物资,供货具有持续性、批次性,需要在整个合同履约周期内,对每批次产品核心指标稳定开展检测管控。委托单据,仅能证明单次送样事实,无法证明在本项目整个供货周期内,该第三方机构持续为投标人预留检测服务资源、优先保障本项目批次检测,不能证明稳定的检测管控体系。二者证明内容、证明效力不一样,评审的考量及履约保障也不一样。

 

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9日


公告进度
  • 招采发布 2026-10-30 17: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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